各挂牌、展示企业:
近期,我中心发现极个别股份转让系统(E板)、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企业以及展示板基本信披层(Q板)展示企业在其网站上将企业在E板、N板“挂牌”宣传为“上市”或“挂牌上市”;将在Q板“展示”宣传为“挂牌”、“上市”或“挂牌上市”。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展示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展示企业应注意在上股交“挂牌”、“展示”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股交挂牌、展示企业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挂牌、展示企业应当注意,在E板、N板挂牌转让证券的行为属于“挂牌”,在Q板进行信息展示的行为属于“展示”,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内涵不同。
二、挂牌、展示企业应当对企业在上股交“挂牌”或“展示”等行为进行规范宣传。挂牌企业不得将在上股交“挂牌”宣传为“上市”或“挂牌上市”;展示企业不得将在上股交“展示”宣传为“挂牌”、“上市”或“挂牌上市”;挂牌、展示企业不得将股权宣传为“原始股”,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诱使社会公众参与挂牌、展示企业的融资或股权转让。
三、挂牌、展示企业存在与实际情况宣传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挂牌、展示企业应当对企业宣传进行自查,存在与实际情况宣传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无法纠正的宣传信息,挂牌、展示企业应当通过澄清公告等方式及时消除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