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
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制作和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二、本指南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附件1)是中介机构申请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所需提交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上股交可要求中介机构补充相关文件。
三、在审查过程中,经上股交同意,中介机构可以补充、更换或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申报表》《自律承诺书》《协议书》《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基本情况公示表》,应采用上股交提供的标准格式文本(附件2)。
五、申请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附件所列目录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原件由出文单位在落款处加盖公章,无落款的文件,应当在首页加盖公章,多页文件还须加盖骑缝章;复印件由中介机构在每份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多页文件还须加盖骑缝章。
六、书面申请文件签名处原则上需由签名人以钢笔或水笔亲笔签名。
七、书面申请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内容。
书面申请文件的封面应标有“XX公司/单位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申请文件”字样,扉页应写明业务资格申请事宜经办人的姓名、职务、移动电话、邮箱等信息。
八、书面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A4纸张印刷,无需采取封胶、打孔等装订措施。
九、本指南由上股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