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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个人助业贷款”
2018-12-20

一、定义及对象

是指上海农商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合法生产或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二、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限责任公司前三大股东之一且占股10%及以上、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承包经营者(仅限农林牧渔)、或企业实际控制人。

以企业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实际控制人必须为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前三大股东(占股10%及以上)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或出资方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二)用款企业(以及非企业经营实体)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地、经营机构必须与贷款人属同一城市行政管辖区。

三、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用途

可用于满足借款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各类合理合法融资需求,包括用于流动资金或中长期资金周转等用途,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借款从事股票、基金、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将借款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等。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联系方式

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支行李俊,13918679195lij2@srcb.com

费思量,13671689686 ,feisiliang@src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