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客服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简称及代码申请指引2018修订版
2018-07-19


一、  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E)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依据本指引设定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每家挂牌公司只能有一个股票简称和一个股票代码。

二、  拟挂牌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其在E板挂牌的通知后,须在办理股票登记托管的同时向上海股交中心交易管理部(登记结算部)(以下简称“核派部门”)提出股票简称与股票代码的申请,由核派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派发代码。

三、  拟挂牌公司应向核派部门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股票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包含在登记材料中的企业信息表中)。

拟挂牌公司申请的股票简称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核派部门有权不予受理申请。

四、  核派部门收到拟挂牌公司符合要求的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申请、股东信息确认表后,在两个交易日内(申请受理之日不计在内)予以股票简称核定并派发股票代码。

五、  股票简称可从公司中文全称中的汉字中选取组合,也可从公司已经完成注册且清晰可辨的商标图案中的中文简体汉字中选取,且只能按照商标中文简体汉字的顺序选取,但是不能从公司中文全称中的汉字与商标中的汉字进行组合。如商标中的字体是中文繁体汉字,需转化为中文简体汉字后再使用。

股票简称不得与上海股交中心各板块已挂牌公司现正使用的股票简称重复。原则上不得与上海股交中心各板块已挂牌公司已使用的股票简称重复,同一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摘牌后再挂牌的除外。或者其他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的情形除外。

股票简称原则上由三至四个中文汉字组成。如需要使用拼音字母或英文字符与汉字组合,或者使用仅两个中文汉字作为股票简称,属于特殊股票简称,须经核派部门批准同意。拼音字母、英文字符一般只能全部在汉字前或汉字后。股票简称具体组合如下:

中文汉字字数

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半角/全角)

4

-

3

-

3

1(全角)

3

2(半角)

2

1(全角)

2

2(全角)

2

3(半角)

2

4(半角)

股票简称中的全部汉字不得与公司全称中的地域名称相重合,原则上不得使用以中国开头的股票简称,亦不得有损公序良俗。

六、  公司中文全称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依据,公司注册商标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材料为依据。

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变更企业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挂牌公司可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变更股票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依据本指引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挂牌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涉及公司股票简称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收回、否定、取消挂牌公司注册的商标,挂牌公司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办理股票简称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因股票简称变更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挂牌公司自行承担。

八、  股票代码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取值范围为100002199999,股票代码按顺序派发(选择特殊代码除外)。

九、  核派部门按拟挂牌公司提出申请被审核通过的时间顺序为依据进行派发股票代码。以“最小可派发代码”为原则,由最小可派发代码开始派发。

十、  末尾为“4”的代码原则上从正常顺序派发代码序列中剔除。如有特殊需要选取末尾为“4”的代码须经上海股交中心批准同意。

十一、   上海股交中心不再设立特殊代码池,截止2018630日原列入特殊代码池(末尾重复三位、四位、五位、六位的代码),且已经过号的在正常顺序派发代码序列中未派发的股票代码原则上不再使用。

十二、   拟挂牌公司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通知后,可以自主申请股票代码和股票简称,如需申请特殊代码或者特殊简称需在核派部门出具股票登记确认书前提交申请。

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一经上海股交中心派发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挂牌前确需变更股票代码的,经上海股交中心批准后,重新按照本指引申请代码。

十三、   拟挂牌公司获得的股票代码不得转让、借用、变更。

十四、   拟挂牌公司申请的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经核派部门派发后,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作为挂牌公司进入E板挂牌的唯一标志。拟挂牌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自挂牌之日起生效。

十五、   挂牌公司摘牌后,其股票代码不再重新派发。

十六、   本指引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修订。本指引经修订批准实施后,原指引自动作废。

十七、   本指引经由上海股交中心批准实施。

一、  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E)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依据本指引设定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每家挂牌公司只能有一个股票简称和一个股票代码。

二、  拟挂牌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其在E板挂牌的通知后,须在办理股票登记托管的同时向上海股交中心交易管理部(登记结算部)(以下简称“核派部门”)提出股票简称与股票代码的申请,由核派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派发代码。

三、  拟挂牌公司应向核派部门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股票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包含在登记材料中的企业信息表中)。

拟挂牌公司申请的股票简称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核派部门有权不予受理申请。

四、  核派部门收到拟挂牌公司符合要求的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申请、股东信息确认表后,在两个交易日内(申请受理之日不计在内)予以股票简称核定并派发股票代码。

五、  股票简称可从公司中文全称中的汉字中选取组合,也可从公司已经完成注册且清晰可辨的商标图案中的中文简体汉字中选取,且只能按照商标中文简体汉字的顺序选取,但是不能从公司中文全称中的汉字与商标中的汉字进行组合。如商标中的字体是中文繁体汉字,需转化为中文简体汉字后再使用。

股票简称不得与上海股交中心各板块已挂牌公司现正使用的股票简称重复。原则上不得与上海股交中心各板块已挂牌公司已使用的股票简称重复,同一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摘牌后再挂牌的除外。或者其他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的情形除外。

股票简称原则上由三至四个中文汉字组成。如需要使用拼音字母或英文字符与汉字组合,或者使用仅两个中文汉字作为股票简称,属于特殊股票简称,须经核派部门批准同意。拼音字母、英文字符一般只能全部在汉字前或汉字后。股票简称具体组合如下:

中文汉字字数

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半角/全角)

4

-

3

-

3

1(全角)

3

2(半角)

2

1(全角)

2

2(全角)

2

3(半角)

2

4(半角)

股票简称中的全部汉字不得与公司全称中的地域名称相重合,原则上不得使用以中国开头的股票简称,亦不得有损公序良俗。

六、  公司中文全称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依据,公司注册商标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材料为依据。

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变更企业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挂牌公司可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变更股票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依据本指引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挂牌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涉及公司股票简称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收回、否定、取消挂牌公司注册的商标,挂牌公司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办理股票简称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因股票简称变更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挂牌公司自行承担。

八、  股票代码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取值范围为100002199999,股票代码按顺序派发(选择特殊代码除外)。

九、  核派部门按拟挂牌公司提出申请被审核通过的时间顺序为依据进行派发股票代码。以“最小可派发代码”为原则,由最小可派发代码开始派发。

十、  末尾为“4”的代码原则上从正常顺序派发代码序列中剔除。如有特殊需要选取末尾为“4”的代码须经上海股交中心批准同意。

十一、   上海股交中心不再设立特殊代码池,截止2018630日原列入特殊代码池(末尾重复三位、四位、五位、六位的代码),且已经过号的在正常顺序派发代码序列中未派发的股票代码原则上不再使用。

十二、   拟挂牌公司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通知后,可以自主申请股票代码和股票简称,如需申请特殊代码或者特殊简称需在核派部门出具股票登记确认书前提交申请。

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一经上海股交中心派发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挂牌前确需变更股票代码的,经上海股交中心批准后,重新按照本指引申请代码。

十三、   拟挂牌公司获得的股票代码不得转让、借用、变更。

十四、   拟挂牌公司申请的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经核派部门派发后,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作为挂牌公司进入E板挂牌的唯一标志。拟挂牌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自挂牌之日起生效。

十五、   挂牌公司摘牌后,其股票代码不再重新派发。

十六、   本指引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修订。本指引经修订批准实施后,原指引自动作废。

十七、   本指引经由上海股交中心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