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缴纳方 | ||||
基金展示 | 审核费 | 0.5万元/项目 | 基金管理人或转让方 | ||||
基金份额询价展示 | 审核费 | 0.5万元/项目 | 转让方 | ||||
信息发布服务费 | 1.5万元/项目 | ||||||
私募股权询价展示 | 审核费 | 0.5万元/项目 | 基金管理人或转让方 | ||||
信息发布服务费 | 1.5万元/项目 | ||||||
基金份额挂牌转让 | 审核费 | 0.5万元/项目 | 转让方 | ||||
私募股权挂牌转让 | 审核费 | 0.5万元/项目 | 基金管理人或转让方 | ||||
非公开协议转让 | 审核费 | 0.5万元/项目 | 基金管理人或转让方 | ||||
账户管理 | 开户费 | 机构:500元/户 个人:50元/户 | 投资者 | ||||
挂失转户费 | 机构:500元/户·次 | ||||||
挂失不转户费 | 10元/户·次 | ||||||
销户费 | 10元/户 | ||||||
变更账户资料费 | 机构:500元/户·次 | ||||||
合并投资者账户费 | 20元/户·次 | ||||||
交易业务 | 协议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 | 交易服务费 (递减累加法计算) | 成交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2% | 转让方、受让方 | ||
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1% | ||||||
成交金额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05% | ||||||
成交金额50000万元以上至10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03% | ||||||
成交金额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 成交金额×0.01% | ||||||
单向竞价交易 | 交易服务费 (递减累加法计算) | 成交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3% | 转让方、受让方 | |||
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2% | ||||||
成交金额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1% | ||||||
成交金额50000万元以上至10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05% | ||||||
成交金额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 成交金额×0.02% | ||||||
交易见证 | 交易见证服务费 | 签约见证 | 成交金额×0.1%,且单边最低不少于1.5万元 | 转让方、受让方 | |||
交易系统见证 (递减累加法计算) | 成交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3% | 转让方、受让方 | ||||
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2% | ||||||
成交金额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1% | ||||||
成交金额50000万元以上至100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成交金额×0.05% | ||||||
成交金额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 成交金额×0.02% | ||||||
交易资金清算交收见证 | 成交金额×0.015%,且单边最低不少于1.5万元 | 转让方、受让方 | |||||
其他见证 | 市场定价 | 委托方 | |||||
增值服务 | 增值服务费 | 咨询服务 | 标的金额×0.1%,且单笔最低不少于1.5万元 | 委托方 | |||
居间撮合服务 | 成交金额10000万元以下(含)的 | 成交金额×2%,且单笔最低不少于10万元 | 委托方 | ||||
成交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 | 成交金额×1% | ||||||
推荐/推荐展示业务 | 中介机构项目预审及服务费 | 费用标准:2.5万元/项目,年度服务费上限为5万元 | 中介机构 | ||||
中介服务 | 份额转让服务机构服务费 | 按照市场化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 转让方、受让方 | ||||
注:
1.成交价格低于1元/份额或1元/股的,需提交定价理由,无正当理由的,成交价格按1元/份额或1元/股计。
2.交易服务费按如上标准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单边最低不少于1.5万元,双边合计最低不少于3万元。转让方、受让方约定由一方全额缴纳或由相关机构代缴的,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3.转让方所持基金份额、私募股权自询价展示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本中心完成协议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单向竞价交易的,则已缴纳的信息发布服务费可抵减相应项目的交易服务费。
4.交易见证服务费项目,如选择多项见证服务,可按其中单项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收费。
5.增值服务费项目,如选择多项增值服务,可按其中单项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收费。
6.目前暂免收取中介机构项目预审及服务费。
7.如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涉及到本收费标准内容的,本中心将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8.本收费标准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中心所有。
9.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