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可转债发行人、中介机构:
为有效提高可转债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妥善做好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业务规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人应当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严格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本次年报编制期间,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二、可转债发行人应抓紧做好本次年报的编制和审计工作。本次年报应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模板》(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本次年报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见上股交官网公示的中介列表)审计。各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专业服务机构须指导和督促可转债发行人编制本次年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转债在本中心发行和挂牌,且可转债在2022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应当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23年1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发行或挂牌的可转债发行人,如在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财务数据,也应当于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本次年报。
可转债发行人应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可转债发行人,上股交将对其进行风险揭示。
四、可转债发行人拟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可转债发行人本次年报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结算系统披露,鼓励可转债发行人在其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发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结算系统上披露的时间。
六、可转债发行人应合理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应及时督促可转债发行人确定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七、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上股交的要求,落实专职人员(具有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一名)负责可转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督导工作,严格做好可转债发行人拟披露信息的审核工作,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切实履行督导、指导职责。对于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遗漏、重大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督促可转债发行人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八、本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同时上传至上股交挂牌与监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可转债发行人在向上股交报送本次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应先登录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填写其他相关财务数据。
九、可转债发行人须在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报送财务顾问,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上股交。财务顾问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股交的规定,对可转债发行人提交的相关决议公告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完成当日反馈发行人。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财务顾问应将拟披露的决议公告报送上股交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布。
可转债发行人向上股交提交的相关公告文件为:
(一)可转债发行人出具的文件
1、经可转债发行人盖章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可转债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和PDF文件;
2、董事会决议公告;
3、监事会决议公告(含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转债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可转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三)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可转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特此通知。
信息披露联系人: 胡雅溪 021-20287907
孙艳伟 021-20287802
吴义周 021-20287962
袁 静 021-20287880
薛 磊 021-20287856
附件: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债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模板》(单体)
2.《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债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模板》(合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