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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银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处理的决定
沪股交[2017]588号
2018-01-29

当事人:
    上海银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银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统资产”)存在以下违反我中心相关规定的事实:
    银统资产担任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赛集团”或“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赛集团2014年私募债第一期至第五期(以下简称“14科赛债”)的财务顾问及受托管理人,存在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银统资产在14科赛债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存在未予召集私募债持有人会议的情形;在14科赛债存续期内未能勤勉处理私募债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事务及诉讼事务;未予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在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未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银统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上海银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