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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处理的决定
沪股交[2017]578号
2018-01-29

当事人:
    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赛集团”或“发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第一期(私募债简称:14科赛01,私募债代码:Z00013,发行规模1,355万元,存续期两年);于2014年11月2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第二期(私募债简称:14科赛02,私募债代码:Z00016,发行总额780万元,存续期两年);于2014年12月2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第三期(私募债简称:14科赛03,私募债代码:Z00018,发行总额1388万元,存续期两年);于2015年1月2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第四期(私募债简称:14科赛04,私募债代码:Z00020,发行总额555万元,存续期两年);于2015年2月1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第五期(私募债简称:14科赛05,私募债代码:Z00021,发行总额260万元,存续期两年)。科赛集团前述私募债均由上海银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及受托管理人。
    上述私募债存续期间,发行人存在未能按照我中心规定披露付息事项,未按《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 年私募债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按约定于付息日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未能按约定实现在本金到期日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余额的20%。上述私募债到期后,发行人均未能按时兑付到期本息,且存在未按规定召开私募债持有人会议、未就相关违约事项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的情形。
    科赛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科赛集团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进科赛债的违约化解处置工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私募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